張國華人馬老神在在的另一項原因,則是老二張國明的記者會指控說詞多處矛盾,且在《財團法人法》的適用上,與法務部的看法不同,法務部的見解,對目前掌權的老大張國華這一方有利,目前長榮集團的經營權結構也因此不受影響。
老二張國明的律吳祝春在記者會上強調,希望依據去年2月1日實施的《財團法人法》的立法理由,張榮發基金會不應涉入長榮經營權,吳祝春律師強調,基金會是公益,就不要再涉入經營權,如果我們(張國明這一方)被選任(長榮集團董事),都應該要盡量避免,回歸正常事業。
本刊調查,張國明的律師所提到的《財團法人法》是指第19條規定「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但法務部去年1月的函釋已指出,此法是去年2月1日實施,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張榮發(文教)基金會對長榮集團的持股,並不受影響,法務部的函釋打臉老二張國明與律師的主張。
長榮集團經營權之爭,除了黑槍事件及立委向教育部關切外,法律戰方面,目前法院判決的見解,全都對老大張國華這一方有利,連教育部也認為,張榮發基金會目前7票對7票,雖無法如期改期董事,但並未違法,也無意介入長榮集團家族的內部分爭端,由於長榮集旗下有航空、海運、儲運等股票上市公司,如何避免家族爭端影響廣大股東權益,恐仍得由張家3兄弟共同找出和平共治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