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韓陣營主張罷韓連署偷跑,有違《選罷法》第7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另向行政院提訴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開庭調查,認為韓國瑜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今上午裁定駁回聲請。
韓國瑜下午透過律師葉慶元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的理由,是以韓國瑜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同時聲請停止執行至今僅1週,至今未遭到訴願機關拒絕的決定,難認定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所以沒有緊急迫切到非得跳過訴願機關的程序,提出訴訟。
但葉慶元駁斥,依照行政法院的慣例,針對停止執行的案件,向訴願會提出後,並不需要等到訴願機關拒絕,也不需要等待一定時間後,才能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葉慶元表示,韓國瑜是在4月6日透過中選會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至16日已經過了10天,並非只有1週,但訴願機關至今無任何回應,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此一駁回聲請的理由,顯然與慣例不符。
葉慶元痛批,中選會今日下午就將做成罷免案成案的決議,最快在5月就可能投票,就客觀上而言,當然有急迫情事,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沒有急迫性的說法,令人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