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罷韓提出的8大理由之中,分別是針對雙方在法律程序的8個爭議點來做回覆,其中,第8點關於韓國瑜陣營指控「連署偷跑」一事,他們表示,中選會的規定,除了限制不得對就職未滿1年的公職人員提起罷免之外,並無其他提出時間上的限制規定。意即,法規上只有限制「提出」的時間,沒有限制何時開始連署,也拿出先前黃國昌的罷免案當做例子,顯示中選會的標準早就有前例,並非特地為了罷韓才做的解釋,證明罷韓的程序在選罷法的規定上是合法的。
罷韓8大點應戰
- 中選會「函告」並非行政處分,且「函告」屬於行政程序法所指「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不能預先聲明不服,因此不符合法院審理的前提要件。
- 媒體大幅報導罷韓訊息,韓與高雄市府也有回應第一階段過關的新聞,不得不主張不知悉,且韓率領整個高雄市府,無時無刻在對人民行使行政處分,主張不熟悉法律、不熟行政處分的期間規定無理由。
- 不可規避訴願程序,韓本月7日才訴願,8月就提告,跳過訴願無理由。
- 選罷法設計提議、連署、罷免投票三個階段,並明文規定罷免成功後,才能提出罷免無效之訴,而罷免都還不一定成案,立法者還未賦予被罷免人任何角色。
- 罷韓並無緊急、重大等情況,且依法可回復,訴願程序也應先進行,或日後再救濟也還來得及。
- 韓希望好好做至少一年,並非先落跑再千方百計保官位的理由,且依選罷法規定,訴訟中不會有新的高雄市長,不會鬧雙胞,同時不會侵害韓的參政權。
-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選罷法立法意旨、人民民主投票行為,法院雖可以進行審查,但應該只能進行低密度審查,除非行政機關有非常明顯、重大、且違反民主憲政法理的解釋,原則上均應加以尊重。
- 中選會於1997年4月8日就有函令:「罷免案之提出,除限制不得對就職未滿一年之公職人員提起罷免外,並無其他提出時間之限制規定」,故罷韓團體連署罷韓並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