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華女赴死前曾與前夫深情擁吻,且案發當天還與哥哥、槍手出現在同一地點,加上提供槍枝者及祕密證人的證詞,法院最後依加工自殺及槍砲罪,將華女前夫、華兄、槍手判刑。對於華女為家庭「以命換錢」,承辦檢警及法官都感到無盡心酸與遺憾。
2008年10月13日晚間9點51分,桃園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的電話響起,電話那頭除了些許廣播聲響外,無人回應,值班員警再次說了聲「110你好」後,電話就斷訊。
時任桃園縣警局大園分局偵查隊長的陳芳振回憶說:「隔天凌晨3點20分,轄區派出所接獲海巡署巡邏同仁報案,指台61線高架橋下,發現一輛小客車,駕駛座有一名女子頭部出血,已無生命跡象,接獲通報後我們隨即趕往現場,並通知鑑識小組採驗。」
當時負責鑑識的警官告訴本刊:「我們到場時發現駕駛座車窗開著,女子左邊太陽穴有燒灼痕跡,彈殼遺留在駕駛座後方,顯示凶手是把槍伸入車內、抵著死者頭部行凶。奇怪的是,死者身上綁著安全帶,完全沒有抵抗逃跑的跡象,而且駕駛座車門的置物處還留有一些碎紙條,上面寫著『61』『交流道』等字樣,第一時間我們就認為這案件不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