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最後公司派再度保住經營權,但因整場股東會頗具爭議性,讓後續發展備受各界關注,今日金管會舉行例會再度被問到相關問題,主管機關強調,不認同大同任意剝奪股東投票權,並表示大同已嚴重違反公司治理、侵害股東權益。
但被問到金管會是否能判定大同股東會無效,主管機關表示,股東會是否有效要回到公司法,若股東會召開程序或決議方法有問題,股東可以在30天內依法訴請撤銷,而金管會盡力要去釐清這當中法律上的見解,來配合司法機關的需求。
至於主管機關是否有權利要求公司更正或召開股東會,金管會表示,依證交法第36條,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屆滿期限的那一年,如果董事會沒有依照規定來召開股東會進行改選,主管機關可以命令限期召開,「但以大同案來說,公司有在期限內召開,所以我們沒有辦法適用第36條規定。」
金管會指出,目前已請集保公司進行查核,若有違法,大同恐被罰不得自辦股務,「這個案子大家很關心,我們會加快腳步,不會拖太久。」
金管會證期局官員私下也說「其實關於這個案子我們已盡力去做了,主管機關怎麼會不管,我們認為股東權益必須獲得保障,但重點是,大家應該要回到公司怎麼做那麼扯的事情,這件事的本質是股東會的爭議,股東與股東之間的爭議還是要回到公司法。」但大同的案子確實已嚴重違反公司治理、侵害股東權益,「此風不可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