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9 16:16 臺北時間

愛奇藝被禁後處罰了誰 業者:台劇進不了大陸,台灣卻依然能看愛奇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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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
愛奇藝被禁,台灣公司不可代理經銷,台灣用戶仍能下載觀看。(翻攝自愛奇藝)
愛奇藝被禁,台灣公司不可代理經銷,台灣用戶仍能下載觀看。(翻攝自愛奇藝)
「愛奇藝台灣站被禁」,在台灣影視產業造成不小波瀾。業者們討論的焦點在:這套OTT TV專法9月3日正式實施後,能否防堵陸資入台進行文化滲透?還是適得其反,不但台灣觀眾可以其他方式觀賞,反而造成台劇失去大陸市場,甚至壓縮本土OTT業者生存空間?
經濟部《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9月3日上路後,愛奇藝與騰訊等大陸OTT影音串流平台業者,不得再透過台灣公司代理經銷在台經營,違法者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四項規定,處代理商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要求停止或改正,如未停止,得連續處罰。但立法背後,是否能達到OTT專法「防堵陸資OTT入台文化滲透」的實質效果?
顯然沒有。因為台灣用戶依然可以透過網路、手機下載或觀看愛奇藝與騰訊,也可透過刷卡繳款、海外客服繼續付費成為會員。
暫且不論陸資OTT落不落地,台灣用戶只要打開Facebook、YouTube 等非陸資的 UGC( User Generated Content,使用者創作內容)平台,隨時看得到央視、湖南或東方衛視等大陸官媒簡體字頻道,無法完全落實立法背後「防堵文化滲透」用意。
這套OTT TV專法(NCC 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管制規範,不包括 UGC。也就是說,所有使用者創作平台以及交流資訊的社群媒體平台如: YouTube、TikTok、Facebook、Instagram 等都不管,只禁止台灣代理商替陸資OTT業者在台執行業務,才會被另稱為「愛奇藝條款」。愛奇藝與其說「被禁」,正確來說,是不准愛奇藝以台灣代理商的模式,在台灣落地。
既然無法落實立法用意,此法堅持上路實施後,到底懲罰到誰呢?首當其衝的應屬台灣本土影視業者。
近幾年台劇好不容易從谷底翻身,一大助力就是OTT影音串流平台。年輕人不看電視,卻愛看OTT。電視台、製作單位製作的戲劇節目因為賣版權給OTT,多了一項回收成本的管道,降低風險;或藉OTT與電視台同步播出(網台聯動)造勢,吸引更多金主投資或冠名贊助,風險再降低的同時,也能投入更多資金、製作品質更好的內容,帶起觀眾看台劇的熱潮。
如果少了陸資OTT競價,台灣本土影視業者最擔心的是此良性循環變成惡性循環。「專法實施後,一定會引發陸資OTT聯合拒買、不投資台劇。於是台劇的OTT買家就剩國際平台如Netflix與本土OTT業者。但陸資OTT一向喜歡砸大錢、搶獨家播映權,少了這個大咖競爭者,台劇好不容易翻身的好價錢,恐怕不保。」
尤其本土OTT業者不愛買獨家播映權,因為價格太貴;而Netflix少了愛奇藝、騰訊競爭,自然也不用再出高價搶市。然而,本土OTT業者卻未必因此受益。
陸資OTT近年打的是國際戰,也就是說,往後這些陸資OTT買的播映版權,不再限於「台灣區獨家、大陸地區獨家」,而是像Netflix的全球獨家播映權(中國大陸以外地區,因為Netflix進不了中國大陸)。陸資OTT就算不想買全球獨家版權,因為不能落地台灣,很可能會改搶韓、日劇的「大中華區獨家播映權」,導致本土OTT業者買不到陸劇、韓劇、日劇甚至泰劇,最後只能播國際平台沒買獨家播映權的台劇,生存空間更為限縮。「只要台灣不實施網路邊境封鎖政策,台灣用戶能透過網路刷卡付費,陸資OTT就不會受到影響。」
此外,陸資OTT在專法實施前計畫投資的台劇項目,可能會喊停,或轉移海外拍攝、不會在台灣製作,大量減少影視工作者在台的工作機會。業者透露,某家電視台因為節目賣不了中國大陸電視台,近幾年靠賣給陸資OTT獲利不少,此專法一出,恐怕凶多吉少。
業者呼籲,OTT TV專法若管不了UGC,也就達不到「防堵陸資 OTT入台文化滲透」的立法目的。現在的專法,看似禁了陸資OTT,事實上卻根本禁不了,反引起極大的副作用。「法令實施的目的,在於管理,但愛奇藝條款實施後,卻變成管不了愛奇藝。台灣用戶若有消費糾紛,該怎麼辦?」是否該修正立法方向?
影視業者期盼中的OTT TV專法,應能做到「保護本土業者,同時帶動產業發展」的目標,例如可更嚴格規定、管理陸資OTT落地條件、限制外劇播出比例、調高台劇播出比例,或提高每年在台投資金額與自製率等,才是更務實有效的方法。
(以下為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司2020-08-18新聞完整公告)
預告:禁止為大陸地區之公司在臺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之相關商業行為
北京愛奇藝科技公司前於105年間申請來臺投資設立子公司,但是規劃經營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TV)業務,並不是開放給大陸地區人民或公司來臺投資的項目,因此經濟部並未核准;可是,OTT-TV能夠透過網路特性,達到在臺違法落地的效果。
為防止大陸地區OTT-TV(如愛奇藝、騰訊等)透過代理或經銷等迂迴方式在臺灣非法經營,經行政院相關部會會商後,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擔任OTT-TV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外,由經濟部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會商NCC於109年8月18日預告「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臺灣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及其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服務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預告期間為14日,將於9月1日期滿。
預告期滿後,規劃於109年9月3日進行正式公告,違反者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規定查處。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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