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羅女是基隆一家小吃店負責人兼任櫃臺工作,僱用原籍越南的潘姓女子等人當作坐檯小姐,每坐1台2小時30分,坐檯費為300元,另可以與客人互動,取得小費,不另支薪。
去年8月24日晚間,林男等3人前往該店消費,羅女安排潘姓女子進入包廂內服務。期間潘女為多賺小費,站在沙發上熱舞助興,還褪下內褲露出下體,供男客欣賞,警方上門臨檢,目睹包廂內春色無邊,當場逮捕潘女及羅姓女負責人。
潘女辯稱,她把內褲脫下來拿在手上,是因為發現內褲穿反,覺得不舒服,才會在包廂內脫內衣更換,否認刻意裸露下體的意圖。
羅女則稱,每一位小姐上班時都有簽下切結書,要求小姐們只能單純陪客人喝酒聊天,認為小姐在包廂內的其他行為與她無關。對此,員警則表示,走到包廂門口,有一個端菜的服務生大喊「警察來了」,認為羅女一說與事實不符。
法官認為,羅、潘二女為了招攬男客,在包廂內裸露下體供男客觀覽已破壞善良風俗,敗壞社會風氣,觸犯意圖營利公然猥褻罪,分別判處羅、潘二女有期徒刑3月、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9萬、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