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燦昌除涉入遠航掏空案及潤寅詐貸案,還遭人檢舉,指他在2015年間,以合作金庫董事長的身分,施壓下屬,指示在已決標出租的桃園龜山土地租約上加註「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明顯想要圖利承租的東星汽車公司,承辦該租地案的財產科長拒絕配合,該科長後來就突然被調職到其他分行。
該檢舉函還指出,廖燦昌不僅幫助東星公司處理租借土地事宜,還為了東星公司董事長丁文星的妻子蔡莉芬貸款案,要求審查部放水,指示審議內容勿出現擔保品瑕疵,最後讓蔡莉芬得以用價值不高的持分農地擔保,順利申請信用貸款1.2億元。
本刊調查,在租地案中,原有其他公司和合作金庫已進行到議價階段,但不知何故,廖燦昌指示將該案改為公開招標,且只有一家公司投標,不僅如此,招標當天廖的親信副總經理竟陪同東星公司投標人員一同進入投標會場,當然順利得標,但招標公平性已遭質疑。
而東星公司得標隔天,就電洽合庫表示希望加註「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條款,卻遭到承辦人李姓財產科長拒絕,但詭異的是,合庫也沒有依照規定去函要求東星在期限內完成簽約,否則沒收押標金,反而一直與東星公司進行有關優先購買權之協調處理。
沒想到,李姓科長向東星公司說明拒絕加註「優先購買權」後,就隨即收到調職派令。李姓科長急問長官何故,都得不到答案,唯有人力資源部勉強說:「是接獲長官告知,李姓科長任職同一部門已經很久,所以需要將其調任到其他分行擔任一等襄理。」但李姓科長當時才升任科長不到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