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雲驊表示,最近法務部研擬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公布後,引起社會許多討論,在新時代科技的挑戰下,為了有效查緝毒品等重大犯罪,一部新的科技偵查法規是有立法的必要性,但該如何兼顧人權保障,他認為可參考國外完善立法,縝密設計。
楊雲驊代表新時代法律學社,發表四項聲明全文如下:
一、「現代科技的發展,不該是讓罪犯得心應手,卻讓執法人員束手無策!」科技偵查之立法,有其必要:一來賦予授權,與時俱進;二來納入管制,以免濫用。
二、《科技偵查法》草案應比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模式,更名《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應加強程序保障規定,尤其是大幅提高法官保留密度。
三、包含GPS追蹤器、無人機在內的監視目的之科技偵查,宜採「相對法官保留」之立法原則;至少在使用超過2日以上時,即應取得法官之令狀(本社建議修正對案,詳如下附件)。目前法務部公告草案,於使用GPS追蹤2個月後始需經過法官核准,法官保留密度顯然太低,呼籲法務部從善如流,重新檢討草案第3條至第7條之立法原則。
四、草案第3章之「設備端通訊監察」(小木馬程式)授權規定,目前草案第14條比照通保法第5、6條之列舉重罪原則。本社建議應予進一步限縮(得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之)列舉罪名,避免過度干預,亦即,立法方向宜採取比一般通訊監察更嚴格之重大罪名限制,並優先列舉國安重大犯罪,以截堵WeChat等通訊軟體監察之國安偵防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