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孟琦進一步補充說,德國有非常完善的規定,偵查手段干預程度愈深,控制密度愈大,因為侵害的隱私有程度的差別,所以會有不同密度的法律保留的設計,例如德國允許住宅監聽,但審查密度就很高,由於GPS就屬於中等程度的侵害,而有不同的法律保留設計。
連孟琦表示,以GPS來說,與通訊監察內容不同,最理想是訂在刑事訴訟法,有人批評說不適合放在刑事訴訟法是沒道理的,目前法務部先推出了科技偵查法的草案,讓這些工具受到立法管制,這是開啟公共對話和立法工程的開始。
對此,北檢檢察官蕭永昌則表示,是否要立法授權管制科技偵查工具,與各項工具如何設計規範是兩層次的事,好比立法授權偵查搜索,大家覺得沒有問題,但如何設計搜索的細節規範,則是可以妥善立法,不會因為細節難以設計,就直接說不應該立法授權偵查搜索。
蕭永昌以他承辦過的國家安全法共諜案為例,他認為嫌犯相關人等大量使用微信,使用後就立刻刪除,司法警察經常反映調查上的困難,尤其販毒和製毒集團都早已運用各種科技工具,如何有效防堵犯罪,更是科技偵查法有必要盡快立法的現實需求。
蕭永昌表示,與其一昧反對科技偵查的立法,反而應該把重點放在,如何避免權力遭到濫用,如何妥善設計相關規範,但是也必須提醒,國家的保護義務,以及我國人民對於社會安全的期待,包括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
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林建隆主任也表示,前陣子新聞大幅報導的新竹被囚少女,媒體也都報導了,警方使用M化車找到了被害少女,倘若沒有M化車,該如何找到這位少女?因此,相關的立法規範是必要的。尤其在緊急情況下,例如找到少女了,但是很可能來不及向法院取得令狀,如何在法官保留原則下,賦予緊急處置權也是相對重要。
新北檢檢察官姜長志表示,最近偵破的詐騙集團顯示,竟然已經進化到了被害人補償機制,如果被害人要去提告,詐騙集團竟然會付錢和解希望他們不要提告,所以現在的重點是,犯罪是不斷進化的,但是偵查手段卻是完全落後,如果國家和人民希望檢察官、警察能發揮效能,有效打擊犯罪,就要提供跟上時代的工具,不可能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
律師陳重言說,他首先肯定開啟討論科技偵查立法,這與我國通訊監察及保障法的法規標準和審查密度相近,而且草案有相近外國立法例可以參考,尤其德國對於科技偵查有相當完善的法制可以參考。
陳重言強調,不會因為有干預人權就不可以有科技偵查法,否則整部刑事訴訟法都該廢了,如果大家看到M化車查到犯罪,找到被害人,大家都讚許,但是當準備立法時,大家卻又表示反對,這當然是很矛盾的。
陳重言也提到,具體的保律保留該如何設計,當然是可以討論,但不可能武斷說不可以立法。陳重言也提到,德國刑事訴訟法學界都表明了,德國對於所有包含科技偵查的強制處分手段,都已經立法規範了,目前只剩下「警察挑唆」和「信民」這兩者還沒規範了,由此可見我國立法之落後,應該盡快開啟立法工程。他也建議,要維護刑事司法的效能,不僅應該立法,甚至應該積極立法,如果可以在刑事訴訟法內立法是最好的,退而求其次就是立專法。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施家榮則表示,GPS到處都買得到,駭客有沒有被使用又有誰知道?與其缺乏法律管制,還不如全盤檢討,設計完善立法。他強調,要整體去評估比較各種強制手段對隱私侵害程度的差異,有時候調病例可能比GPS探知的隱私更多,但是因為我們常常缺法整體評估比較,每次只抓一種出來檢討,說立法設計沒有法官保留,就直接批判法治國要崩潰,這都是太過簡化的說法。
律師徐承蔭則提醒,除了從被告角度,也要考慮從被害人的角度來思考,只有能保障被害人的國家,才能稱得上法治國。他提到在他接辦的案件中,有被害人遭到強盜,甚至殺人的案件,但是當他請求檢察官和警察努力蒐證時,卻遇到了許多瓶頸。他提到,要打擊犯罪不是只靠一腔熱血,對於科技偵查有其立法必要,不是放著忽視不管,反而應該是積極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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