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家長告訴員警,2個月前,女兒玩網路遊戲,在網路認識一名男子,變得愛頂嘴、蹺課、精神散漫,且2人在網路上以老公、老婆相稱,Line對話紀錄中寫著︰「幸好妳沒跟媽媽說我們發生了關係」「想讓妳早有小孩子」,令家屬憤怒、傷心。
警方調閱監視器,找到男子在超商外載走少女的畫面,且透過手機定位,於24日在台南一名保全員住處,找到全身赤裸裹著棉被,躺在床上的少女,於是將她與保全員帶回台中偵訊,但少女一路沈默,顯得疲累,精神相當不集中。
偵訊時,保全員供稱,是許姓少女告訴他,不久前跟父母吵架,爸媽都不理她,覺得待在家裡好煩,希望他帶她出去走走,到外面住幾天。保全員還說,他有問少女,要出外過夜,是否有告知父母,少女說有,他才北上載少女到台南旅遊,保全員說:「我哪曉得事情這麼嚴重」。
檢方指出,因為許姓少女未滿16歲,縱始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因未滿16歲男女無「性自主權」,即使對方同意,仍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因此,訊後檢察官裁示,將該保全員,依略誘罪函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