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滿17歲、就讀台中市某高中的少女,與母親及其男友A男同住一屋簷下,她稱呼A男「叔叔」,且因少女母長期在南部工作,每月僅回家1、2次,少女與叔叔獨處時間相當多;去年底,少女指控叔叔於12月16日凌晨,在聊天時突然熊抱、強吻她,少女逃回自己臥室,A男還尾隨進入,伸手進她褲子裡,將手指插入陰道,企圖侵犯,因為她抵死不從,A男才悻悻然放棄。
但A男卻供稱,與少女感情融洽,事發當晚,兩人曾一起小酌,結束後、約凌晨3、4點,他已經就寢,少女只穿內褲、上衣,沒戴胸罩,進入他房裡,將A男叫醒,然後跨坐在他腿上,抱著他哭:「媽媽騙我,她騙所有人」。
他安撫少女情緒後,讓她睡在自己身邊,清晨時,少女突然主動吻他,A男一時「凍未條」,也熱烈回應,並掀起她衣服,撫摸少女胸部、下體,當他脫掉褲子,想發生性行為時,少女突然說「不要」,然後拿著內褲返回自己房裡。
感覺被耍的A男,跟隨到少女房門口,詢問她為何突然不要,少女卻板起臉孔,不發一語,「碰」的一聲把門關起來,還不慎夾到他的頭,A男雖感掃興,卻也只能摸摸鼻子,回到自己房裡。
判決書指出,身為消防員的A男,體格強健,力氣與身材都不是少女能夠抵抗,若他動手性侵少女,對方豈能身上一點外傷都沒有?還能保持內褲完整?法官認為,少女說「不要」,A男就終止,且事後少女還傳訊息詢問A男:「是否得吃避孕藥」,種種跡象顯示,A男並未違背少女意願。
法官認為,雖然A男身為長輩,與女友的女兒有親密關係,實不可取,卻未觸犯法律,據此判處A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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