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4月晚間鄭男在台北車站見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的小花落單,上前搭訕並以家有中風老母,需找看護照顧,並開出2萬5,000元月薪,假意試探女方意願。
之後,鄭男以時間太晚為由,將她帶到旅館,誘騙小花與他發生性行為,鄭男事後替被害女子攔計程車後,人就消失不見蹤影,最後女子因沒錢支付車資,運將以為女子坐霸王車,將其載往台北市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
員警詢問後,察覺被害女子遭到鄭男誘騙,循線逮到鄭男。檢方調查後將鄭男依觸犯乘機性交罪嫌起訴。
鄭庭訊時否認,辯稱當時出價1,000元與被害人進行性交易,法官不信,認為被害人付不出車資才被載到警局,與鄭男說法有所出入,考量他日前因偽造文書等罪入獄服刑,出獄沒多久又犯案,以累犯,依觸犯乘機性交罪重判鄭男4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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