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更四審時指出,趙「以權謀錢」,危害股票交易秩序,改判3年刑,案經檢方上訴,去年6月,最高法院以原判決犯罪所得計算有疑,認為「應該以重大消息公開18小時後最近的交易日每股成交均價額,來計算犯罪所得。」撤銷並發回更審。
而更五審去年10月30日開庭時,趙建銘表示,台開股票不是自己決定要買的,他只知道彰銀要賣台開股票,張數及三井宴都是蔡清文所安排,自己只想「吃好料」,他同時也否認,父親趙玉柱知道他參加三井宴。
而同案被告蘇德建表示,趙玉柱、游世一和蔡清文都是個別投資,彼此間無意思聯絡,利得也沒平分。另名被告游世一則說,自己買台開股票的目的是當董事長,永續投資用,並非要短線進出。
全案經高院更五審,改判趙建銘3年8個月,趙玉柱4年;另外同涉案的蘇德建改判3年8月滿游世一遭處4年4月,沒入扣案的567萬餘元,同時追徵6,079萬餘元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