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書中指出,李慶元在媒體報導中,有提供他向社會局調得的資料,包含查訪老人疑似遭不當對待、疥瘡調查報告、安養院評比等,也有提供多段證人錄音檔、影片,堪認被告接受採訪時,有相關事證給予媒體參酌使用,並非憑空指控。
不起訴書顯示,李慶元的岳母被發現身體有瘀傷而送醫檢查,診斷發現左膝、右上臂有傷勢,經查有萬芳醫院開立的檢傷紀錄、病歷、診斷證明、護理記錄單、傷勢照片可供證明;另兆如中心出現12名疥瘡病患等情事,台北市衛生局亦有病例光碟、統整12位住民經萬芳診斷的疥瘡調查一覽表可查。
北檢表示,李慶元所指摘的兆如中心內部管理問題,尚非全然無據,民代在主觀上有合理懷疑,因此提出相關批評;且本案攸關市民老人安養機構的衛生健康問題,為可受公評之事,難認李慶元有誹謗犯意。
北檢指出,兆如中心指控李慶元涉嫌偽造其岳母診斷證明,經萬芳醫院證明確實為該院所開立之診療文書;至於告訴人提及,社會局訪視紀錄所載的就診日期與診斷證明不符,也無相關訪視照片,經查社會局的社工人員不具醫療專業,在紀錄表上填寫的文字也與客觀事實不符,因此難認李慶元有行使偽造文書的犯行,因而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