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相識不到半年,因為愛的濃烈,2人曾在女高中生家拍下數張性愛照片,直到2人分手前夕,還決定為這份愛情畫下完美的句點,相約到汽車旅館進行最後一次的交流,但分手砲打完,曾男就發現原來是小女友另結新歡,當晚就恐嚇女高中生小女友「我要把你掐死,然後我也會去死,我要把你留在還愛我的時候」。
法院審理時,認定曾男為愛傷人惡性重大,在判決中指出,女高中生總共被砍25刀,刀刀見骨的傷勢從頭到腳都有,而且女高中生的中指與無名指當場被砍下無法接回,除了造成被害女高中生未來生活無法自裡,更造成家屬無法抹平的傷痛,審理過後,依據成年人對少年殺人未遂,求處曾男有期徒刑12年。
判決中指出,依據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次量刑,據女高中生指稱,2人除了在家中、還有汽車旅館,曾經發生數十次性行為,但在法院審理時,女高中生只拿的出性愛自拍照4次不同時間地點的證據,最終僅認定4次性行為。
高雄地院考量曾男在殺人未遂後,不斷後悔自己的一時衝動,並向少女和少女的家人不斷懺悔,並且坦承自己是被愛沖昏了頭,才會犯下殺機,且不斷在獄中寫金剛經迴向,法官考量到他的智識能力等情節,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求刑他10年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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