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針對三寶案,一審宣判何壽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何壽川委任律師陳彥希表示,對此何壽川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以捍衛清白。
聲明中詳列5點反駁,律師指出,法院對何壽川與三寶集團董事長李俊傑,有所謂期約不法分潤協議,有重大誤解。何壽川與李俊傑是討論股東間權益分配,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違背職務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及元太科技有任何不法交易,以獲取個人私利。
其次,永豐金租賃6,000萬美金貸款是2009年三寶集團延續業務,何壽川未做任何指示,永豐金租賃辦理貸款人員均已獲判無罪,且所賺取利息,並未被認定為不法所得,這是合法貸款。
律師指出,何壽川知道美林要賤售1788大樓股權,為善盡董事義務,把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經時任永豐餘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後,認為是投資機會,決定投資,並非幫助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
律師表示,永豐金租賃貸款給三寶總計獲利達新台幣20億餘元,何壽川並無違背公司董事忠實義務,無論是永豐餘或元太科技在2017年都回收本金,並賺取389萬美元利益,替股東帶來高額獲利,並無任何損失,且也沒被認定為不法所得。至於Giant Crystal案,是元太科技時任董座劉思誠做決定,與何壽川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