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前年6月到8月間,李男住在女性友人家,明知友人胞妹就讀國中、未滿14歲,仍於與少女交往後發生性行為。事情東窗事發後,女性友人得知妹妹除了交往還遭到李男染指,找男友和一群朋友暴打教訓李男,打完後再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少女指出李男並沒有違反她的意願,是自己願意與李男發生性關係,兩人是男女朋友關係,但意外承認自己和李男不只有發生2次性關係,曾在住家、客運站的公廁內等處,發生過4、5次的性關係,明顯與李男「只有做2次」的說法不同。
經院檢交叉比對雙方說詞及時間等證據,認定李男與少女發生2次性關係的事實可信,但對於之後性行為,李男被害少女的陳述前後不一致,加上無積極證據,難認李男有其他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排除李男犯行。
最終法院判定,李男明知被害少女未滿14歲,思慮尚欠成熟,並無完足之性自主能力,仍未能克制己身情慾衝動,前後2次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對被害少女之身心健全、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其中,院方考量李男犯案時也正值年輕氣盛之年紀,雙方為交往中男女朋友關係,行為並未違反少女意願也願意配合調查等因素,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等,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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