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山,去年7月19日凌晨0點30分被害少女與朋友結束聚會後,邀張姓網友出遊,張男初起騎機車赴約,後因雨勢變大,便將少女帶至其轎車内躲雨。
當時,張男坐駕駛座,少女坐右後座。因少女手機沒電,身體向前準備在駕駛座中間充電時,張竟對少女襲臀,並用手機查看少女的臉書照片,將胸部放大特寫,問對方「妳是不是有墊?」甚至硬拉少女,讓二人臉碰臉,少女受到驚嚇,一度試圖掙扎,張男再度伺機襲胸。受到驚嚇的少女要求張男將她載至某便利商站與另名朋友會合。下車後,少女見到友人便情緒失控放聲尖叫、哭泣與大笑,最後在父母陪同下提告。
庭訊時,張否認對少女性騷擾,他辯稱是少女主動約他見面,二人在車內時他顧著玩手遊,被害少女則是在後座滑手機。期間少女要求使用充電器,他不予理會,強調二人在車內無肢體接觸,法官認為張男及辯護律師指摘被害少女及友人證述內容前後不一,不可採信無據,也與事實不符,均屬事後卸責之詞,地審酌被害少女、友人與偵辦員警證詞,認定張男意圖性騷擾,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