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人妻控訴丈夫在2018年1月間、兩人還沒離婚之際,以帶著女兒去台南參加喜宴順便去遊樂園等藉口出門,實則在婚宴結束後,立刻帶著女兒投奔小三懷抱,甚至入住墾丁南灣的Villa,多過一夜才返家。
後來人妻發現4歲的女兒行為異常,不僅躲入櫃子,甚至看著爸爸的衣服就會哭泣,帶女兒去看心理諮商治療時,女兒才向諮商師說,「爸爸跟阿姨帶我去墾丁飯店裡,看見爸爸跟阿姨摸來摸去,有摸ㄋㄟㄋㄟ,還有在床上動來動去」。
人妻怒控,丈夫不顧年幼的女兒也在場,便逕自在其面前愛撫且共浴小三,還威脅女兒不能將事情說出去,若媽媽問起只能回應「是和叔叔去墾丁」。事後人妻還撞見丈夫與陌生女子騎腳踏車同遊八里,他面對質問回答不上,亂罵一通就離家,她見婚姻已支離破碎,心寒提告求償,請求丈夫賠償精神撫慰金,並支付女兒前去心理諮商的費用。
新北地院審理期間,勘驗女童的證詞與心理諮商師的說法,認定女童的行為偏離同齡孩童的狀態,內在更有分離焦慮與創傷焦慮的情緒,法官採信女童的說法,判人夫須賠償心理諮商費用等精神撫慰金共計42萬6千餘元;出軌部分,則須賠償原配共計33萬7千餘元,合計總額達7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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