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該中心的67歲的張姓組長,遭人指控在宿舍時強迫院生為他口交,以及有襲胸、指姦院生等行為,事後還會給上50、100元封口費,要求院生不准對外張揚。結果被一名安置機構的吳姓護理師意外得知,自始不斷蒐證錄下院生對他的指控,並於前年勇敢向警方揭露。
花蓮縣警察局婦幼隊接獲通報後,前往該中心針對院內36名學生逐一調查約談,縣府社會處也要求先將張男停職,並將2名被害人先安置其他機構收容。檢方指出,張姓組長自從2015年2月開始,藉由與女院生獨處的機會進行性騷擾,行為包括指姦以及要女院生撫摸他的下體等,受害院生人數多達4人以上。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時,總共羅列張男10項犯罪事實,包括涉犯10次加重強制性交罪、2次加重強制猥褻罪、1次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1次性騷擾罪,建請從重量刑。但張姓組長否認一切犯行,強調這是因為吳姓護理師遭到免職,才會向檢方提出的不實指控,自己在安置中心任職20多年,院生都是他一手帶大的,不可能對他們做出這樣的舉動。
花蓮高分院二審審理時,認定張姓組長在2017年11、12月間某日,利用帶院生到頂樓澆花機會,在還有一名院生於附近澆花時,竟要求受害女院生以手摸他的生殖器,並要對方為他口交,後來因有教保員到場才未得逞,以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4年10月,其餘均無罪。
花蓮高分院最終認定,張姓組長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間某日中午,在院生宿舍4樓受害人房內,對兩名中、重度身心障礙女院生襲胸和摸下體,指侵其中一人,又拉另一人的手碰他的生殖器,刑期也從一審時一案的4年10個月,二審逆轉為3案合併應執行13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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