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路邊黃線可臨時停車,但不能超過3分鐘,違者將開罰300元到600元,若接送行動不便的人士上下車則不受此限。
交通部修訂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12月1日起,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為減少執法爭議,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定執法認定原則:臨停僅限接送期間,等待時間須受既有規定限制;紅線仍是禁止臨時停車;若在紅線上接送上下車,無妨礙人、車通行,可視情況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台中市警察局表示,新修法是為了方便家長接送兒童,警方針對民眾檢舉會從寬認定;民眾如因臨時停車接送未滿7歲兒童被檢舉,只要檢具相關證明,可向裁罰處申訴,以維護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