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男與妻子接受社會局委託,分別於2016年3月、2017年7月,讓15歲的A姓少女、14歲的B姓少女,安置寄養在他家。2018年2月10日,寄養爸爸向A提議玩「身體接觸遊戲」,還拿出1,000元利誘,A女同意,並向B轉達「爸爸」的要求,一起玩3P,但B少女想起生父告誡,不能出賣身體換取金錢而拒絕。
該年農曆春節,寄養爸爸帶著2名少女一起回老家過年,但因為A少女打包行李時,忘了攜帶內衣褲,於是機會來了,寄養爸爸自告奮勇,大年初一開車載2女返回住處,無其他家人隨行,他趁機利誘A少女與他做愛,並命B少女持手機拍攝,事後給A女1,000元、給B女200元;兩少女證稱,「狼爸爸」與A女做愛完,還在車內播放甫拍攝的性愛影片,3人一起觀賞,但旋即刪除。
A少女事後一時嘴快,將自己與寄養爸爸做愛的事情,透露給友人知道,社工輾轉得知,通報社會局將2女帶離C男住處,另行安置,並立刻報警處理。一、二審時,C男均辯稱:「2少女有多次偷竊紀錄,我曾警告她們,若再犯要報警,2女可能心懷怨恨,才會做出不實指控。」
但法官對C男辯詞不予採信,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判決書指出:「2名少女來自弱勢家庭,C男不僅未善盡寄養家庭職責,竟以金錢邀誘2少女為性交易,幸經B少女拒絕,日後又命她在旁拍攝、觀賞他與A少女性交過程,逾越界線犯下難為公眾容忍之惡行,有損於民眾對社政系統及寄養家庭制度之信賴度及公信力,從重判刑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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