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主張,去年9月妻子到林男經營的網咖上班,經常晚歸,甚至以工作為由徹夜不歸,而他於今年1月7日取得兩人Line對話,他發現妻子與林姓老闆兩人互稱「寶貝」,有不少曖昧對話,包括:「你是不是不愛我?明天要一起到很晚,在想如果我女兒在婆家睡著了,我就到店裡睡。」林男則回說:「我們不能睡一間,會被發現的,不然我帶妳回家睡,嘻嘻!」
隔天、今年1月8日,張男火速與妻子協議離婚,事後他向新竹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其配偶權遭侵犯,向前妻與林男各求償100萬。
雖然江女否認在與張男婚姻期間,曾與林姓老闆發生性行為,更質疑Line的對話內容可能日期、時間是後製,但此辯詞被打臉;新竹地院法官勘驗張姓夫妻對話,張男曾說:「我只想知道你們什麼時間點在一起的?讓我死也死得瞑目一點吧?」江女回說,「就10月底那時候」,可見兩人發生不倫戀,是在今年1月8日協議離婚之前。
不過,法官也駁回張男侵犯配偶權求償之訴,因為法官發現,張男在之前還沒取得妻子外遇證據時,曾說過一段話:「我這個內容是已經包含我已經很輕微的處罰你們了,沒有告你們。」但江女當時並沒有離婚意願,反而是張男以離婚後就可以跟林男在一起、有名分,誘導她同意離婚。
換句話說,法官認為,張姓夫妻因經濟問題,婚姻早已破裂無法延續,張男早已決意離婚多,曾明示免除2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只是仍談不攏,直到1月7日,有了曖昧簡訊,獲得以前談判時沒有的優勢地位,才在1天之內火速逼迫妻子簽字,隔天就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因此法官判決,駁回張男求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