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就讀南部某國立科技大學的張姓男大生,2017年間,當年還在學的張男利用上課時間,拿出手機開啟錄影功能,把手機鏡頭伸入女同學裙下,錄影竊錄她們的私密部位,甚至還將不雅影片截圖上傳到國外的色情網站。直至今年3月,友人告知女同學被人偷拍上傳,女同學才憤而提告。
警方獲報前往張男家中,經張同意後查扣張的手機,帶回進行偵辦。張坦承,偷拍女同學後,將影像上傳色情網站。檢察官調查後將張依涉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起訴。
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張男以手機偷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侵害個人隱私,造成被害人心理莫大恐慌,雖坦承犯行、有意和解,但女同學接受,法官依張分別觸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散佈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罪各判處2月及5月徒刑,合併執行6月徒刑,得易科18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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