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男指出,被告陳男經由網路認識其妻後,於2019年11月3日晚間相邀外出,2人並在車上有舌吻、摟抱、撫摸性器官等親密行為。2人隨後前往旅館房間,共相處至少3小時以上,逾越男女間之正常交往,導致他身心受重創,飽受精神煎熬,要求陳男賠償60萬元精神撫慰金。
陳男則否認指控,他自述當天凌晨因在家裡睡不好,貓很臭、馬桶故障等原因,單獨前往旅館住宿,並沒有找莊妻一起去。莊男提出的證據是其夫妻2人間對話錄音光碟,並非真實,莊妻的陳述是被丈夫引導,不足以證明他有侵權行為。
二審合議庭開庭勘驗光碟,莊妻提及與陳男的親熱過程,均為她所陳述,並無誘導情形。此外,同月11日凌晨,莊妻與丈夫為此發生肢體衝突,她曾到醫院驗傷,主述在家中被配偶以拳頭打傷頭部及眼眶成傷,顯見她並未虛構與陳男之間的事,因此判決陳男賠償30萬元,比原審多10萬元。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