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3月,謝女陪李男回台南老家,雙方發生2次口交性行為,以「老公」「老婆」互稱的2人,還在LINE上互傳露骨且帶有性暗示的簡訊。李男妻子認為,2人發生2次關係,各求償30萬元;另針對2人關係不尋常的簡訊部分,求償40萬元,共求償100萬元。
法院審理時,謝女坦承與李男互傳曖昧訊息,但辯稱只是開玩笑;且李妻曾對她提出妨害家庭告訴,新北地檢署認為,她與李男的對話並未涉及侵害配偶權,給予不起訴處分。
不過法官認為,謝女向檢察官辯稱,是李男強迫她進行口交,還表示「因李男說他不舉,要我幫他試試看」;而不起訴理由僅表示,無法憑2人對話就證明雙方發生性關係,至於謝女是否侵害李妻的配偶權則尚未認定。
法官審視2人的曖昧簡訊內容,內容出現「老婆不要一直要老公出來啦,老公會有壓力」「因為老公貪玩」「反而沒有辦法高潮啦」「明明老婆覺得老公很硬」等煽情字句,認為2人對話親密、露骨,還聊到性高潮等私密話題,已非一般朋友間的尋常對話,認定謝女侵害李妻的配偶權,需賠償李妻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