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蒐證,取得其妻小美與督導在車上的鹹濕對話,於今年4月找小王談判,對方死不認錯,當晚,夫妻倆在娘家談判,李苦求小美回頭,強調只要她願意辭職,並與何男一刀兩斷,他可以當作一切都沒發生,薪水損失由他補發。
在父母的壓力之下,小美當場同意,不料隔天卻因長官認為不必請辭,讓小美又改變心意;小美冷淡的告訴李男,其實結婚十幾年,並沒有很愛他,當初只是想離開原生家庭,才會那麼年輕就嫁給他,而且,小孩也跟爸爸比較親,沒有她還是可以過得很好,她要追求自由,所以堅持繼續在社會局工作。
李男哽咽告訴記者:「難道我得繼續戴綠帽子?我們很快協議離婚,但畢竟她還是孩子的媽媽,我沒告她,只告何姓督導;如今我前妻一個人在外租屋,聽說與何姓督導還是糾纏不清,唉!她喜歡當人家小三,也作了選擇,我只能尊重,我報復的方式,就是把孩子帶好,自己過得更好」,李男說,他現在對小美已經沒有太多怨,唯獨對社會局支持何姓督導,毀人家庭,一直氣不過。
李男拿著存證信函告訴本刊:「我在今年4月攤牌前,就將何姓督導的通姦犯行告知社會局局長彭懷真以及何的科長;10月16日判決確定,法官認定何男侵犯我的配偶權,應賠償12萬元,我也再度去函社會局。但該局長官置之不理,一直到今年10月底,我都離婚了,前妻還是掛在何男名下,是他督導的部屬。」
本刊調查,公務員外遇,僅警政署有明文懲處的規定。2010年4月,警政署函頒「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處理要點」,清楚訂出四個等級:「不正常交往」「於非公眾場合同處一室」「發生性交」「同居或生有子女」,處分從申誡到一大過不等。
至於台中市政府,只有經發局的「廉政暨機關安全風險人員通報作業要點」中第十一項有規定:「有外遇或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者」須通報,但如何處置,並無明文規定。
市府人事處則表示,公務人員已婚男女如有不正常感情交往,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公務人員言行失檢,有損機關聲譽,視情節程度,得申誡或記過處分。顯然,社會局並沒有依照市府規定做出適當處置,李男質疑,到底何姓督導有什麼背景?讓社會局長官不顧規定、不畏清議,不分是非的力挺他?
本刊調查,通常公務機關發生類似案例,通常會把當事人調地、調職,之前農委會畜產試驗所一名梁姓博士,還因與已婚女同事偷情,被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最後遭降級改敘。相對台中市社會局置若罔聞,甚至力挺小王,也難怪會被戴綠帽人夫痛批道德淪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