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24日上路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同性婚姻只能「繼親收養」,也就是收養另一半的「親生子女」;反觀異性戀夫妻,根據《民法》規定,不但可以繼親收養,還可以「共同收養」小孩。礙於現行的同婚制度,同志伴侶若想要收養小孩,就只能是「單身」收養。
結婚甫滿一年、家住南部的女同志卡蜜與奐奐就是一例,為符合單身收養規定竟被迫準備離婚。
「天啊!我當時結婚都還沒滿一年就要離婚嗎?我沒有要跟太太分手,但就是很荒謬,為了收養就必須這樣。」42歲的卡蜜接受本刊採訪說,她與奐奐在一起8年,去年9月結婚後決定收養小孩,一開始她有點天真,以為結婚後也可單獨收養,但諮詢後才發現必須恢復單身才行。
她說,就是因為現在法律的規定這麼荒謬,在與太太討論後,為了符合法令規定,她們才會先準備離婚,等收養成功以後再2度結婚,「而且就算再結婚,小孩跟我太太也沒關係,這滿誇張的!」
卡蜜表示,如果同志能比照《民法》,既然都結婚了就該一起收養這個小孩,因此她已打算在離婚理由寫上:「因釋字748施行法,同志只能單身收養,所以我們必須要離婚。」但大人即使無法收養也能過得好好,小孩卻不一樣,當他進入一個家庭,實際上有2個媽媽、法律卻只承認一個時,小孩權益會受到很大侵害,希望政府儘快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