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去年間,江男和太太去夜店飲酒作樂,在和夜店女公關擦身而過時,江男突然用拿著手機的左手,去頂撞女公關下體,女公關當場發火,質問江男:「為何要故意碰我!?」並氣憤的拍掉江男手機。
結果江男在俯身撿拾被拍掉手機時,又順勢朝女公關的下體2度撞過去,這讓女公關當場花容失色、驚聲尖叫,覺得對方就是故意,當場請夜店安管處理。女公關因此心理留下陰影,決定提告到底,並在沒多久後辭去夜店女公關一職。
法院審理時,女公關強調自己是礙於經濟壓力才會去夜店上班,也是店內唯一不碰酒的人,沒有任何理由、任何情況需要拿自己的清白,去無端報案誣陷江男,因為被性騷擾的女性社會壓力也很大,是因為江男太過分,才決心提告到底,並提供夜店內監視器供法院檢驗。
法院最終認為,女公關在審理時多次因情緒波動無法繼續開庭,依據監視器畫面,江男在2度用手機頂撞女公關下體時,手心的姿勢有特意改變,並非自然角度,認定女公關證詞可信。高等法院依據江男言詞狡辯的犯後態度、無前科等因素,評議後認定原審判刑4月合理,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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