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7日晚間近7時許,陳姓遊覽車司機在台中市一間廟宇旁,見到6歲的女童身邊無大人帶著,於是尾隨至暗巷,強行抱走幼女,伸出狼爪指侵;事後孩子驚慌向家長哭訴,警方獲報,調閱路口監視器,鎖定陳嫌,70分鐘後順利將他逮捕到案。
陳嫌落網後,坦承犯行,供稱:「非常後悔當時的衝動。」檢察官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且因陳男所涉是本刑5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之虞,向法官聲請羈押獲准;全案依「速偵速結」原則,今年7月間台中地院將他判處7年8個月重刑。
陳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被告雖然坦承犯行,且表達悔意,可是他在強抱女童到暗巷性侵等細節,有矛盾陳詞,並未完全供出真相,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
更重要的是,他明知女童年幼,竟為逞性欲,強抱、指侵,使被害人心裡產生負面影響,犯罪情節嚴重,危害治安甚鉅,加上他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因此合議庭認為,一審量處有期徒刑7年8月,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妥適,陳男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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