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9年5月11日晚上10點多,從事粗工的胡男,藉口與妻子吵架,要找其妻的閨密外出聊天,被害女子不疑有詐而允諾。
胡男開車與女子碰面時,又騙說酒後駕車,恐被警察臨檢,提議開往汽車旅館比較放心。女子認為與胡男妻子是長年閨密,並相信他不會有非份之想,於是同意前往。
但兩人在房內飲酒後,胡男將女子強壓在床上,扯下她的洋裝及內衣,強吻臉部、撫摸胸部,進而性侵得逞。女子不甘受辱,當天上午報案,並到醫院驗傷,胡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橋頭地檢署被起訴。
承辦法官開庭調查,女子案發後曾因心理創傷接受心理治療,胡男坦承犯行,審酌他利用女子與其妻子為長年閨密好友,而對其信賴之機會,恣意對她強制性交犯行,從重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
胡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同意賠償50萬,取得女子諒解,合議庭認為胡男無前科,犯後知錯悔悟且賠償女子損害,於是宣告緩刑,應參加5場法治教育,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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