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稍早發布聲明表示,12月17日前紐籍機長所執勤的所有航班,航行報告均未提到機組人員違規之狀況。直到17日晚間女副機長向公司回報確診,並報告紐籍機長在駕駛艙內未戴口罩,公司立即於18日啟動調查程序,惟當時紐籍機長並未據實以告。
19日同機組日籍機長亦確診,長榮航空致電關懷2位副機長並請他們依事實陳述回報相關事件,2位副機長皆回報,女副機長曾於駕駛艙內當面提醒紐籍機長,要求戴上口罩,長榮也將此證據列入紀律委員會懲處依據之一。
長榮紀律委員會於今天下午召開,根據調查證據,認為紐籍機長明顯違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制訂之「國籍航空公司實施機組人員防疫健康管控措施作業原則」、《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妨礙、規避疫調,造成公司商譽及形象嚴重受損,已達《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4款之情節重大之規定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標準,長榮航空依「飛行員管理手冊」第13.3.6.條、第14.3.條之規定,並經紀律委員會一致決議,對紐籍機長做出免職處分,即日生效。
長榮航空重申,一向遵守政府的防疫政策,大部分機組人員亦謹遵防疫規範,惟個別員工的行為破壞了所有人在防疫上的努力,長榮航空在管理督導上責無旁貸,本次事件所暴露的防疫漏洞,長榮航空也已經與指揮中心及民航局召開會議,研議更完善之流程,長榮航空會記取本次事件的教訓,持續在防疫措施及管理制度上強化與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