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2018年5、6月間,41歲的劉男利用交友軟體,上網認識涉世未深的14歲國中未成年少女,認識後就以自己有車展開追求,說要載對方去看夜景的方式,將少女載到桃園龜山大同山區,趁著天色昏暗、四下無人,在車上伸出狼爪襲胸,不顧對方反對與阻擋制止,硬摸她胸部得逞,少女嚇到大哭跳車向路人求救才得以脫身。
法院審理時,少女證稱當天被載到山上後,劉男就說要幫她按摩,一開始先捏肩膀,後來卻往下碰到她胸部,她用力推開後,劉男仍一直隔著衣服摸,她尖叫大喊「不要這樣,請尊重女生」卻仍遭劉硬是解開內衣,所以才嚇到跳車向附近的人求救。
在偵訊時,劉男卻對所有事件一概全盤否認,說根本不認識少女,當天監視器會有他,是因為他載母親去山上,去完電信公司還有大賣場後便驅車回台北,並拿出自己的車是銀色的,不是少女口中的白色車輛,打臉少女所有說詞,並帶來媽媽到法庭上作證。
法院卻認為,少女所指證的所有脈絡,幾乎跟警方所調查的時間地點全吻合,在警方指認時,也一眼從6張嫌疑人照片中認出劉,調閱周遭監視器,發現劉當時確實有開車出現,與少女指控路線、車型完全相符,只是車身顏色的說法因為天色昏暗稍有不同,認定劉男勾串母親偽造證據,企圖脫免罪責惡性重大,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他1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