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警調查,林男(24歲)於2019年12月底透過臉書,認識年僅14歲的國中女生Y姓少女,兩人很快陷入熱戀,而林男明知小女友未滿16歲,卻在其台南市住處,在徵得對方同意下,與Y姓少女發生性關係達6次。
少女珠胎暗結,去年4月17日就診,醫師發現他懷孕,院方懷疑她遭到性侵,通報台南市警方。當時,少女告訴父母,是林姓男友與她發生性關係才會受孕,警方傳訊林男,他坦承知道Y姓少女唸國中三年級,但否認發生過性關係。
家長決定讓少女中止妊娠,同時在醫師施以人工流產手術時,取下胚胎做檢體,警方同時採集林男口腔唾液,做DNA-STR型別鑑定,親子關係機率預估為99%,均指向林是胚胎生父,這時他才坦承曾與少女作愛。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合議庭法官認為,林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智識及判斷力不成熟,儘管是合意性交,仍侵害其自主權,且犯後否認讓女友受孕,但考量兩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且最終坦白犯行,因此依違反「對14歲以上16歲以下女子為性交罪」,判決每次性交徒刑5月,一罪一罰,但合併執行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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