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在2019年4月至12月間,闕姓司機利用友人12歲、10歲女兒的輕度智能障礙,在欠缺性自主能力下,多次提供手機把玩、給500元、幫買早餐,買書套等方式,不斷接近2姐妹趁機摸胸、下體猥褻,經家人發現決定不容忍這名友人,怒向警方報案。
由於姊妹都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國小姊妹證詞加上親友證稱,姊姊對喜好的事物沒有拒絕的能力,在庭審時曾表示「他摸完我,會給我手機」說明闕姓司機有給手機的具體行為。並根據親友供詞,妹妹曾向闕姓司機表示過「老師說不能給陌生人摸」表達過拒絕的態度,證實闕姓司機的犯意明顯。
法院審酌,闕姓司機雖然沒有利用妹妹的精障而猥褻完成,但仍是利用父親朋友的身分,不斷博取國小姊妹的信任趁機猥褻,明知姊妹心智方面有缺陷,但仍為滿足個人私慾誘騙姊妹,造成姊妹倆身心的不良影響,更傷害友人間的信任。
考量到犯後坦承以及與家人達成調解,加上有賠償部分金額給受害家屬,法院最終依3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各判1年,另依2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各判10月,一共5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全案闕姓司機及檢方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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