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男知道自己只是個其貌不揚的肥宅,約炮鐵定被打槍,於是冒用某男模照片,假裝是帥哥,20歲的A女以為是男模本人,興奮赴約,當晚,她到了郭男大安區住處,郭將眼罩放在門外,要A女戴上,仿照「格雷的五十道陰影」劇情,矇眼做愛,A女同意,矇眼讓郭男牽著進屋、上床。
原本已經得逞了,沒想到做到一半,郭男突然問:「妳會不會覺得我有點胖」,A女抱著他,「觸感」不像是精壯結實的男體,於是掀開眼罩,赫然看到郭男壓在自己身上,她大叫:「不要,你不是那個人」,A女死命抵抗,但還是被硬上了十幾秒,郭男才罷手。
A女憤而報案,控告郭男性侵,案經北院合議庭審理,郭男堅稱沒有強迫,女大生摘眼罩後說「不」,他立刻停止抽插,所以不算強制性交;而A女則告訴法官,她被騙炮後,對方繼續性侵,讓她驚嚇過度,醫師診斷她罹患典型創傷後情緒症狀。
此外,由於兩人和解談不成,A女要求10萬,才願意與郭男達成民事和解,郭男只肯出兩萬五,他還要求A女必須跟檢察官說,是自願發生性行為,否則一再跑法院很麻煩,他的態度惹火A女,將對話提交檢察官當證據。
全案台北地院合議庭判處郭男強制性交罪三年兩月,郭不服上訴,高院法官認定,A女情緒反應和急性壓力反應病徵,與案發情境相仿,可佐證指控為真;但郭男在二審時辯稱有勃起障礙,不可能性侵,其就診證明卻是事後取得,不代表案發時他無能力性侵。
而且,郭男在警方偵訊、檢察官複訊時,都坦承與A女發生性行為,但二審時卻翻供,聲稱「誤解性行為定義」,兩人其實並沒有做愛,法官認為顯係卸責之遁詞,不予採信,加上他未能與被害人和解,因此認定一審判決並無不當,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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