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女友當時穿的是有4個扣子的短褲,若男友要強脫女方褲子,須耗費很大力氣。而女友掙扎會造成床墊震動,同床友人不可能未察覺。且後來女友對於褲子如何脫掉稱「忘記了」,前後說詞不一。
另外,女友承認配合男友變換性愛姿勢,事後還繼續玩電腦,起因於女友的姊夫聽聞此事,跑去打了林男,再帶女友去報案,並不是女友自願提告,後來兩人也繼續交往。
與情侶同床的2名友人也證稱,整晚沒發覺女友有反抗或掙扎的言行,法官認為女友主動不出聲求救,並非遭男友強壓嘴巴,證述對林男有利,依此認定林男罪證不足,改判無罪,檢方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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