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到案後坦承動手甩女友巴掌,女友頸部瘀傷是因拉她衣領所造成,胸部傷勢是因女友挑釁說「不是要命一條?」,他氣憤下才會拿水果刀丟棉被,結果卻不小心丟到她。但陳男否認強制性交,辯稱一開始求歡遭拒,有說若身體不適就不用了,沒有強逼女友幫忙口交。
被害女友證稱,她遭水果刀射到胸部後,陳叫她脫衣清理血跡,又逼她在走前門、走後門或口交等三種性交模式三選一,她因考量自己剛流產,傷口還沒復原,最後才被迫選擇幫陳男口交。
法院審理認為,依一般生活常識,拉衣領應不至於造成人的頸部瘀傷,證人觀察女友的脖子有抓痕,認定應是被掐傷。且陳男傳給朋友的語音訊息,竟指出「要幹女人來我家,我請你」等語,認定陳男始終對女友發洩暴行,將女友當作「人肉標靶」射傷後,還傳送受傷照片給朋友,證明他對女友的支配力。
合議庭認為,陳男事後睡著,女友私下請超商協助叫救護車,搭上救護車前往醫院後,才向醫護人員訴說遭攻擊、性侵。合議庭認定,過程中女友僅和陳男共處一事,且在被害人口內驗出陳男DNA,認定強制性交事證明確。
合議庭認定,陳因細故對女友施暴,又違反女友意願強制性交,犯後狡辯女友主動提議口交等,至今仍未達成和解,難認有悔改之心。全案依傷害罪累犯處7月徒刑,強制性交罪處3年2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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