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男前妻主張,她與詹男於2019年2月26日結婚,2人婚後同住在一起,未料謝女明知她與詹為夫妻,卻於同年3月23日深夜,在她住處與前夫在主臥房共處一室緊鎖房門,顯見2人間已逾越一般異性朋友交誼界線,破壞她的幸福圓滿,侵害她的配偶權,請求2人連帶賠償30萬元。
詹男前妻指出,她於家門口發現女性鞋子、主臥房門緊鎖,心生存疑下以手機錄影,經詹開門後,她發現謝女亦在主臥房內,詹見她在錄影便搶下她的手機,更於與她拉扯中動手毆打她的頭部等身體部位,造成她受有頭枕部、雙肩、胸腹部、左大腿、左小腿、左腳踝等部位擦挫傷。
同年3月26日她與詹協議離婚後,詹於同年4月1日及5日於臉書傳訊息「很久沒跟妳做愛了」「想要做愛嗎」「好想妳吸一下」「容我要妳吸」「妳吸的很舒服」等不堪入目之文字訊息騷擾她。
前妻表示不願做炮友後,詹卻仍持續傳送「還是妳想要嗎,不說話?」「我在想像著跟妳的時候」「喔喔喔喔喔妳那個時候讓我真的很舒服」「想以前跟妳做的時候也不行膩」等性騷擾文字。
對此詹男辯稱:「我與謝女於前年3月23日晚間11時,雖於主臥房內共處,但都有穿衣服。」否認有毆傷前妻,並稱2人雖有拉扯,但前妻也有咬自己。謝女則稱當時有穿衣服,是在主臥房內的廁所打掃。
法官斟酌雙方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詹與謝女加害情形及詹男前妻所受痛苦程度,判決2人連帶給付3萬元,以及詹另給付3 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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