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少女與堂妹和莊男是同村友人,少女與堂妹在2019年8月到莊男住處借住,7日晚3人約在客廳喝酒,先喝水果啤酒後,少女說隔天要上課,希望喝會醉的酒好早點休息,堂妹便下樓買38度高粱酒。堂妹後來有醉意先行回房休息,留下少女和莊男。
少女因酒醉意識模糊,誤認莊男為其男友,主動自他後方擁抱,莊男於是將她抱進另間房間,兩人發生關係後,莊男進入浴室,少女又闖進來拉著他,要求再次發生關係,結束後莊男不堪其擾,回到房間睡覺。
但少女卻不肯罷休,裸身持續敲打他房門,叫喊其男友姓名,高喊「出來打砲」,堂妹聞聲出來勸她回房睡覺,並以衣物遮蔽身體,少女仍不願回房,後因累癱在客廳沙發睡著。
少女醒後發現下體疼痛提告,控告莊男涉嫌性侵,屏東地院認為莊男與堂妹共謀設計少女,處有期徒刑8年,莊男不服上訴,2審合議庭法官調查,下樓買酒是少女自己的意思,認定沒有共謀設計,改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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