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妻於2019年控丈夫與施女通姦,她提出丈夫信用卡帳單、發票做為證物,主張被告兩人於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在台中發生一次、在台南發生三次性關係,其中在台南的一次,是2019的跨年夜。
為了脫罪,施女拜託歐姓男同事作偽證,於是去年3月台中地院審理時,歐男證稱,吳妻所指控、跨年夜施女與吳男在台南發生性關係那一次,其實施女是與他在台中望高寮賞夜景,接著兩人又到彰化海邊。
當時檢察官質問歐男,吳男已承認在台南與施女過夜,為何兩人供詞不一致?而歐男斬釘截鐵的說:「我沒記錯,我非常確定」。可是,吳妻向台銀取得施女的提款資料,證實她曾於2018年12月31日下午,在台南某家超商取款,跨年夜她人在台南,歐男的謊言當場被拆穿。
更慘的是,去年5月吳妻撤銷對施女與丈夫的告訴,唯獨不放歐男,因此歐男在法庭上坦承作偽證。判決書指出,被告企圖袒護施女,對案情重要關係事項說謊,嚴重妨害資法公正,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且有悔意,加上吳妻也撤銷通姦案告訴,因此依偽證罪判處歐男徒刑3月,緩刑2年,條件是支付公庫3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