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於去年12月23日獲高等法院批准,以港幣千萬、不得離開住所、不得公開發表文章等條件獲得保釋,但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於去年12月31日批出上訴許可,排期今日審理,且在等待上訴期間必須還押。
據《蘋果》《BBC中文網》報導,黎智英今早搭乘最高級別囚車前往法庭應訊,女兒、長子和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民主派梁家傑、何俊仁、李永達、《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蘋果動新聞平台總監張志偉、總編輯羅偉光等人到庭旁聽。該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審理 。
黎智英的律師團隊為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及黃佩琪、大律師李少謙及譚俊傑,律政司方則由周天行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及檢控官陳穎琛代表。
《香港電台》報導,黎智英代表律師黃繼明陳詞指出,《香港國安法》第42條提到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否則不應與以保釋,因此舉證被告會犯下違反國安罪行的責任應律政司方。
黃繼明認為,考慮國安法案件保釋時不該單獨看第42條,也要看第4及第5條,其中包括國家安全應當尊重人權及依法保護居民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制國際公約下享有的自由,不應凌駕普通法的無罪假定原則。終院5位法官聽完陳詞後,宣布擇日頒布判詞,黎智英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