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書指出,38歲的陳男於在去年5月間,多次前往大里區一家麵包店,向年輕的陳姓女員工告白,遭陳女明確拒絕;但陳男仍在店外觀望、守候,甚至等陳女下班。去年8月24日晚上10點,陳男又在陳女下班後跟蹤她,陳女不堪其擾直接報警,警方依違反《社維法》將他函送法辦,遭裁罰3,000元。
不過陳男被罰後態度依然故我,甚至在去年9月17日,再度騎車跟蹤陳女,直到警方到場他才離開;同月25日,他又趁陳女赴健身房健身時,在窗外緊盯她運動,嚇得陳女報警求助。陳男辯稱,他只是在大里軟體園區內散步,並未跟蹤陳女,但警方仍依《社維法》送辦,由於陳男是3個月內再犯,遭加重裁罰4,000元。
陳男不服處分,向台中地院簡易庭聲明異議。法官審理後,認定2人互不相識,不僅工作領域不同,生活也無交集,陳男卻多次出現在陳女左右,經警方多次勸導,仍持續出現在陳女面前,更無法具體說明所欲從事的活動,難認有正當理由,顯然是故意跟蹤,導致陳女的私領域受到侵擾,駁回他的異議,裁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