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因遺產紛爭鬧上法院的案例時有所聞,近年最受囑目的便是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風波,引發大房、二房爭產,到底遺囑該怎麼寫呢?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表示,在台灣依據《民法》規定,遺囑有5種法定形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必須符合個別的要件才具法律效力。
- 自書遺囑:不能使用電腦打字,必須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並載明年月日和遺囑人簽名。
-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並一同至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製作成遺囑,並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載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同行簽名。
- 代筆遺囑:通常代筆遺囑會委請律師處理,遺囑人事先可以和律師討論草擬內容,程序上須3位以上見證人(可含代筆律師在內),遺囑人在律師面前口述遺囑意旨,再由律師筆記,並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載明年月日,由律師、見證人和遺囑人同行簽名。
- 密封遺囑:密封遺囑須公證人和2名以上見證人,如果不是遺囑人親自撰寫,需要註明述寫人的姓名和住址,再由遺囑人於遺囑封縫處簽名密封,而公證人於封面載明年月日,並與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
- 口授遺囑:由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之一筆記或錄音,並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載明年月日,並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自書遺囑,由本人親自撰寫全文,而公證遺囑和密封遺囑,則因為會經由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認證,真偽爭議較少,不過,會依遺產價額按費率標準收取公證認證費用,另外還有推定遺產價額的程序,時常被嫌繁鎖而捨用。」闕光威說。
闕光威強調,口述遺囑是當無法以其他4種形式立遺囑時,萬不得己的作法,例如車禍重傷、失血過多,來不及走公證程序,只好採取口述遺囑,但當遺囑人事後回復正常,能依其他形式另立遺囑時,口述遺囑經3個月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