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表示,人很容易忘事,如果遺囑人有5筆遺產,例如房子、現金、珠寶、股票、車子,在分配時寫:「除了房子以外…」,這種概括條款較無疑慮,但如果只清楚寫了房子、現金和股票這3筆的分配,其餘2筆珠寶和車子沒寫到,便會照一般《民法》規定繼承分配。
「實務上,在立遺囑時要先考慮兩部分,一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二是特留分。」闕光威表示,目前《民法》將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到法院登記的話,都屬於「法定財產制」,而在這個架構下,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減時(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配偶可以依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婚後增加的財產扣除掉債務後的差額,一半可歸他所有。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表示,「很多人常誤以為死後財產就是遺產,但如果是以有配偶的身分死亡,且夫妻是法定財產制,萬一不幸先生先走,留下婚後財產100元,妻子無婚後財產,且夫妻2人皆沒有債務,那麼先生的遺產不是100元,而是50元,因為考慮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差額的一半歸太太所有。」
因此,在立遺囑時,最好事先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考慮進去,而這項分配請求權時效,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則消滅,或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減(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時起算,超過5年沒行使也消滅。
其次,《民法》規定,往生者在完稅後,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下,才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闕光威說:「在分配財產時,依據遺囑人的意旨,可以讓某些繼承人分配多一點,某些繼承人則得到少一點,但再少也不能少於特留分規定。」因為特留分是法律上保障每位繼承人,最基本可以繼承遺產的比例。
律師最後提醒,遺囑只能處分財產,例如股權,但不能處分身分,像是交待大兒子擔任董事長,因為「董事長」不是財產,不能成為遺囑的有效標的。
繼承人的特留分規定
-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 袓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