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底某日晚間七點多,70歲的陳姓老翁在台中市干城車站搭車前往南投,他主動與隔壁座的妙齡女子攀談,少女見他是長者,客氣的聊了起來,氣氛頗為輕鬆。
當車子行經草屯時,陳翁色心陡起,他先是伸手撫摸少女右肩,一開始,女孩以為阿伯只是表示關愛,僅稍微避開,沒有讓他難看,哪知道陳翁越來越離譜,伸出鹹豬手遊走在少女的手臂、手掌,接著還往下搓揉女子大腿,令少女感到相當不舒服。
但因為眾目睽睽,少女不悅的撥開老翁的手,哪知陳翁已經意亂情迷,居然捧起女子的臉,湊過嘴唇想親吻她,女子忍無可忍,站起來大聲斥喝他!陳翁才悻悻然罷手,而這一幕,車上許多乘客都看到,有見義勇為的目擊者,表示願意作證,於是下車後,她立刻向南投警方報案。
老翁到案後,坦承一時失去理智,才伸鹹豬手。案經南投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陳翁無視兩性平權及對女性的尊重,竟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徒手觸摸告訴人之右肩、右手臂、右手掌、右大腿、臉頰等部位,無視於年輕女子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格尊嚴,造成該女心理陰影及不安全感,因此依「性騷擾罪」判處拘役55日,可上訴。
★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