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施男於2017年認識少女,進而發展戀情,雖雙方交往1個月多變分開,但2019年1月1日至10日間某日,施男明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竟於少女家中某巷內,以對方同意下愛撫,並性交得逞,事後少女更將「偷嘗禁果」過程寫在日記本上。
直到少女同學意外間看到少女所寫的「性愛日記」,隨即通報師長,校方依法通報,全案才曝光。屏東地方法院審理過後,認定施男明知少女心智還沒發展健全,仍不克制自身欲望犯案,造成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產生不良影響,不過念在施男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積極向女方家長達成和解,因此依與未滿14之女子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同意給予緩刑。
法院認為,施男年紀尚輕,且犯後有悔意,也未有前科,相信他經歷此事後應能知所警惕,最後依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