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殘忍分屍案發生在2018年5月31日,死者高女(30歲)和友人到陳伯謙(38歲)在北市華山草原搭建的「野居草堂」聊天喝酒,隔天凌晨高女醉倒獨自一人留在草堂裡,遭陳男乘機性侵得逞,高女驚醒後企圖反抗卻被陳男勒斃。
陳男行兇後藏屍3天,決定就地分屍成13塊,再騎車棄屍陽明山山區,陳還變態地割下高女乳房、下體做成標本。案件直到高女家屬報警協尋後,警方才逮捕陳男,陳男自白性侵後殺人分屍。
案經法院審理,刑事部分一審判陳男死刑,二審改認為陳男符合自首條件改判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認為陳男是否符合自首要件,確有再釐清必要,撤銷無期徒刑判決發回更審。民事部分高女家屬向陳男求償1,500萬元,北院昨天判陳男須賠償1,401萬元。
台北地院認為,偵審期間陳改口辯稱未性侵殺害高女,但審酌刑事一審、二審都已認定陳伯謙性侵殺人,民庭法官因此不採信陳男辯詞,認定陳男有性侵殺害高女並損壞屍體的侵權行為。
判賠理由中還指出,刑事審理期間,曾勘驗陳伯謙在看守所的會客錄音,陳向友人誑言,想蒐集自己案件的新聞剪報,以後想出書牟利,「看能不能出一本書,賺個一桶金,應該會很紅喔!變態殺人魔的心情自白…」。
法官考量高女年僅30歲,就遭陳男以殘忍手段殺害,至今仍有屍塊未找回,高女父母傷痛不言可喻,陳男卻毫無悔過之心,還誑言要出書,導致高女父母承受喪女之痛後,又無故增添痛苦,判共應賠1,401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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