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伯謙為避免殺害被害人的犯行曝光,將死者屍體肢解後棄屍,先在野居草堂內將死者屍體連同衣服切割成數個部位,以塑膠袋分裝成7包,騎機車載至陽明山的草叢中丟棄;且陳伯謙於切割屍體完成時,臨時起意欲將其認為切割形狀較為完整被害人左側乳頭及外陰部製成標本,以鹽巴及明礬覆蓋其上並放置於夾鏈袋內,進行標本製作的防腐程序。
陳伯謙本來在偵查中,已向檢察官坦承殺人、竊盜、損壞及遺棄屍體犯行,但否認對死者強制性交,辯稱是在被害人死後才以手指插入死者下體,但在偵查中又改口說,自己想到說野居草堂會被拆掉,一時很氣憤,於是戴上保險套後,對屍性侵。
至於製作標本部分,去年8月14日法院開庭時,陳伯謙辯稱,他不是為了要製作標本,只是想要將割下來的乳房和下陰部埋在草堂旁邊挖個洞種樹,以化解雙方之間的冤仇。
關於殺害死者部分,2019年1月21日法院開庭時,陳伯謙翻供說,死者是遭一位英文名字叫Eric的台灣男子殺害,他只是被Eric威脅而幫忙分屍及棄屍,法院是被告辯詞一變再變,但依據醫院鑑定,死者體內有陳男的精蟲反應,且死者多處生前外傷,下體撕裂傷延伸至陰道壁內,動脈明顯充血,明顯是生前遭性侵,合議庭認定陳伯謙辯詞均不可採。
判決指出,陳伯謙性侵被害人後對她分屍棄屍,又將死者財物花掉,均顯示他惡性重大至極,所為顯已泯滅人性,是最嚴重的犯行,被害人家屬無法寬恕被告所為,且於被告徹底悔悟面對己非之前,被告顯然難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如果不與社會永久隔離,則日後重返社會,恐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生命權之可能性極高,判死刑,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